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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以免费转让股权的名义向事业单位支付咨询费!“明股实债”的另类操作?关于商业贿赂有一个问题没有解释清楚!

147小编 14 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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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问题呢,说起来并不复杂,尽管看起来有些异常且不常见,不过如果把整个事情看完仔细思考一下倒也没有什么太多疑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算是“明股实债”在实践中另外一种体现方式吧。当然,审核中心做了

2.本案例涉及的这种情形,小兵简单做一个总结:

①发行人要开始进行军工业务,但是没有充足的人员和专业的经验。

②发行人要进行军工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等工作,需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经验。

③可是,这时候发行人的企业正处于转型阶段,不盈利也资产规模较小,没有能力提供相关的费用;

④于是找到了和平国防科技公司,这是一个由事业国防科技信心中心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专业对口且也就是专门负责军工企业信息管理的,有能力有资源有渠道。

⑤发行人当时是实际控制人夫妻两个百分百持股的公司,于是决定将10%的股份无偿穿让给和平国防科技,并且约定等军工等事项办理完毕可以随时退出,退出的时候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200万元。

⑥说白了,就是发行人聘请和平国防科技帮助办理军工企业申报和审批的费用是不低于200万。后来,和平国防科技真的实现了退出,退出的转让价格是210万元。

①和平国防科技在公司取得备案资质、生产线建设、生产工艺及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单所作出的具体贡献,提供的相关服务做出的贡献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和平国防科技只是指导发行人申请军工资质以及生产线建设提供咨询,在公司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单方面未作出具体贡献。这个表现,是否值得210万元,其实相关行业的专业机构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②上述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为合法合规,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发行人是否存在被撤销相关军工资质的风险。

③和平国防科技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履行的必要程序,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证明。

4.至于中介机构对于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解释,列示了一通规供了哪些服务?②这些服务有没有公开市场可以参考的价格?③更加重要的是,发行人办理军工企业转型的的时候,是否满足相关军工企业的条件和资质,是否通过和平安放科技的操作规避了什么要求。如果要论证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1、和平国防科技系由事业单位安徽省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12年6月,发行人创始人梁继选与和平国防科技约定,将其持有的佳力奇有限10.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0万元)零对价转让给和平国防科技。和平国防科技需无偿协助佳力奇有限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并负责引入客户、生产线技术改造等;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和平国防科技可择机退出,退出时股权转让价格应不低于200万元。

2、后续,和平国防科技退出,并取得股权转让款210万元。发行人表示该等目的合法合规,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和平国防科技通过零对价受让股权及约定股份回购金额的方式,无偿协助公司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的合规性,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和平国防科技通过零对价受让公司创始人梁继选出让的公司股权并与梁继选约定股份回购条件及金额的方式,无偿协助公司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此系和平国防科技、梁继选及公司在特定背景下充分协商达成的能较好满足各方需求的合理安排,合法合规,不构成商业贿赂,具体情况如下:

1、背景情况

2012年起,公司拟向军工企业转型,但彼时公司及核心人员均不存在军品业务相关经验,故需聘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第三方就如何开展军品业务等事项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而和平国防科技自2008年设立以来一直从事军工行业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在推动客户向军工企业转型等方面具有一定经验,能够在军工资质申请及体系建设等方面协助公司向军工企业转型。

原本可通过公司有偿聘请和平国防科技作为咨询机构的方式,在和平国防科技的服务下公司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但鉴于:①彼时公司能否顺利完成军工企业转型、取得相应军工资质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②向军工企业转型需要投资的资金量较大,公司彼时对外融资能力不强、资金并不足够充裕;③和平国防科技系由事业单位安徽省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认为引入和平国防科技作为股东,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股东结构,亦有利于提升和平国防科技协助公司向军工企业转型的积极性;④和平国防科技入股前,梁继选、张凤琴夫妇系100%持股公司;因此,各方约定通过梁继选向和平国防科技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以换取后者的无偿协助。而又鉴于彼时公司股权公允价格预期较低(公司2011年底净资产金额略低于注册资本且正处于转型期),且梁继选不愿转让较多股权,故最终梁继选又与和平国防科技约定了股权回购金额以保障后者的利益,即约定在和平国防科技协助公司三年时间完成相关事项后退出时股权回购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最终实际回购金额为210万元)。

2、该等安排的合规性及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该等安排系各方在彼时的特定背景下,经过充分的考虑和协商所达成,具有商业逻辑及合理性,较好地满足了各方的利益诉求。和平国防科技零对价取得公司股权系以无偿协助公司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为代价,梁继选零对价向和平国防科技转让股权及约定股份回购金额,系为引入和平国防科技作为公司股东并让后者无偿协助公司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该等目的合法合规,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等行为亦合理并系各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和平国防科技的入股及后续退股,和平国防科技及公司均已按规定履行了职工大会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合规的财务入账;后续各方的权利义务亦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此外,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梁继选、和平国防科技、公司及各自员工等其他相关方均不存在因该等安排涉嫌“商业贿赂”而被立案调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和平国防科技在公司取得军工资质、生产线建设、生产工艺及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单所作出的具体贡献情况如下:

1、指导公司申请办理军工资质

军工资质的取得是开展军品业务的前置条件,和平国防科技在协助公司申请办理军工资质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具体如下:

(1)指导公司开展相关军工资质申请的前期筹备工作

和平国防科技通过现场讲解、随时答疑等多种方式协助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掌握了相关军工资质的各项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在掌握各项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后,和平国防科技持续指导公司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公司提供员工保密培训服务,协助公司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指导公司设置专门的保密机构及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并配置符合要求的保密场所、设施、设备,为公司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建议等。

(2)指导公司制作相关军工资质的申请文件

在前期筹备工作完成后,和平国防科技指导公司制作了相关军工资质的全套申请文件,供公司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办理申请。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和平国防科技协助公司完成相应整改。

在和平国防科技的指导下,公司于2015年顺利地取得了全部必备的军工资质证书。

2、协助公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工艺准备

在公司生产线建设、生产工艺准备方面,和平国防科技作出了一定贡献,具体如下:

(1)协助公司开展前期相关研究工作及行业交流活动

在公司军品生产线正式建设及生产工艺准备前,和平国防科技协助公司开展了前期相关研究工作及行业交流活动,包括协助公司广泛搜寻及研究国内外生产线建设及主流生产工艺技术相关资料,协助公司与行业内技术专家、学者及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等。

(2)在公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工艺准备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于2014年购置了位于宿州市北外环路以北、朝阳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专门用于军工业务生产线建设,和平国防科技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规定,为公司生产线建设整体规划提供了部分咨询建议,并指导公司投资配置了符合要求的部分生产设备及检测、监视、保密等辅助设备,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相关生产工艺流程以更好地符合军品生产相关要求,培训公司相关人员使其掌握部分监视、保密等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部分相关生产工艺流程的意义及注意事项等。公司于2015年完成了生产线建设并采用了热压罐成型工艺进行军品生产。

3、未对公司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单作出具体贡献

因公司对口的客户主要分布于省外,2015年公司主动与客户A进行了商务接洽,并经过客户A的各项评审后进入客户A合格供应商名录,和平国防科技在此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协助工作,未作出具体贡献。对于公司后续进入其他客户供应商名单,和平国防科技亦未作出具体贡献。

综上所述,和平国防科技在公司申请办理军工资质方面提供了必须且充足有效的指导,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公司生产线建设、生产工艺准备方面亦提供了有效的协助,在公司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单方面未作出具体贡献。

三、和平国防科技通过零对价受让股权及约定股份回购金额的方式,认定其为无偿协助发行人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的合理性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和平国防科技而言,其协助公司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系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即公司创始人梁继选给予的公司股权并约定股份回购金额),属于有偿协助公司、为公司提供服务。

故从谨慎性角度考虑,股份支付费用确认与否不影响折股净资产、折股后的未分配利润,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不构成影响。

四、上述行为合法合规,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发行人不存在被撤销相关军工资质的风险

和平国防科技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及培训服务等的方式协助发行人完成军工企业转型申报、审批等工作,提供该等服务无需取得相关资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接受股份作为服务对价亦合法合规,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和平国防科技及公司、梁继选等相关各方均未曾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2年宿州市国家保密局、安徽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单位的访谈,公司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上述单位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国防军工、安全保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公司相关军工资质均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方式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形,取得相关资质后,公司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被撤销相关军工资质的风险。此外,经查询公开网站,公司、和平国防科技及梁继选等相关方亦不存在因公司取得军工资质等相关事项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情形。

五、说明和平国防科技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履行的必要程序,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证明

2015年6月1日,和平国防科技召开职工大会,全体职工一致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佳力奇有限7%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为112万元,实缴出资额为50万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禹鑫。2015年6月16日,梁禹鑫与和平国防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6月5日,和平国防科技召开职工大会,全体职工一致同意将其所持有佳力奇有限7%股权转让给梁禹鑫的价格由50万元调整为210万元,其他事项不发生变化。2017年6月5日,和平国防科技与梁禹鑫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50万元变更为210万元。

和平国防科技自2008年8月8日成立以来始终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及和平国防科技《企业法人章程》第七条“本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支配使用,受法律保护”等的规定,以及经访谈和平国防科技,和平国防科技的财产属于其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系全体职工的集体资产,而不涉及国有资产。因此,和平国防科技转让公司股权时不涉及转让国有资产,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亦未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证明。

此外,本次2015年6月转让公司股权的最终定价为210万元,符合2012年6月和平国防科技与梁继选等各方所签署《投资协议书》中退出时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200万元的约定,最终转让单价为4.20元/注册资本,远高于公司2014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1.09元,亦高于后续2015年12月路强入股公司价格1.1111元/注册资本。本次转让公司股权已履行必要的程序,经和平国防科技召开职工大会,获得全体职工一致同意,亦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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