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养卡”不等于POS机“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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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养卡行为模式、定性、法律适用分析
作者:邓小宇律师 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行为人使用POS机替他人养卡,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获利数额未查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300万元。(POS机代还款,俗称养卡,是指行为人先行垫资替信用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垫资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一审判决适用2019年2月1日《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解释》)作为国家规定,将POS机套现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同时一审判决又适用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8解释》,2009年施行,2018年修改),作为量刑的依据(该解释以非法经营数额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主要问题
《19解释》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自《19解释》施行后,大量法院适用《19解释》处理pos机养卡和套现案件。如果适用《19解释》,前述案件应当无罪。大POS机
1、《19解释》是否属于国家规定?
2、pos机养卡与pos机套现有无实质区别?
3、pos机养卡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对pos机养卡行为,应当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定罪量刑?
三、分析论证
故,司法解释是不属于国家规定。一审判决将司法解释作为国家规定使用,将POS机套现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而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不妥。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加进刑法第 225 条第 3 项,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作为国家规定。
2、pos机养卡≠pos机套现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套现与养卡两种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虽然《18解释》第 12 条将矛头直指pos机套现,并未涉及pos机养卡,但是信用卡业务方式复杂且手段更新较快,法律制定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故司法解释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三类典型行为方式后加上了等字样,pos机养卡属于养卡人向持卡人支付资金,与套现并无本质区别,应将二者等同视之。大POS机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pos机养卡与pos机套现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
POS机套现,即行为人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消费的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信用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POS机代还款,俗称养卡,是指行为人先行垫资替信用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垫资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养卡分为一般养卡和精养卡。以精养卡为例,每家银行都有一套关于信用卡额度提升的标准与途径,精养卡行为人就是将此标准熟练运用于商品买卖与服务,为信用卡持卡人虚拟多元化的消费情景,例如奢侈品消费、 旅游消费等大宗消费类型,借助其联络或注册申请的特约商户的 POS 机进行路径模拟,每日、每月消费刷卡次数、刷卡时段、刷卡商户都是精心优化的选择,力图呈现完美的信用卡使用记录,达到高于银行提额评分标准,最终实现信用额度提升目的。一般收费标准是 2%-3%。大POS机
综上,套现是利用 POS 机等方法虚构交易等方式直接将现金交付给持卡人,是将消费信贷转为了投资信贷,而养卡无论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代还,该笔资金最终去向都是银行,并未以现金投资的形式流通于市场,故二者在业务模式上有很大区别。
3、pos机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于pos机套现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套现,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pos机养卡行为(只收回垫资款和收取手续费),POS机主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收取了手续费),虽然套出的资金也是机主本人的,不是银行的消费信贷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而且对银行的资金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养卡行为仍然属于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处理pos机养卡,应当适用《19解释》
经过检索,发现自2019年2月以来,全国各地有很多判决适用《19解释》对POS机养卡及套现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由于《18解释》专门对pos机套现进行了特别规制,且《18解释》并未因《19解释》的出台而废止,故在办理pos机套现案件时,仍然应当适用《18解释》,而不能适用《19解释》。大POS机
对于pos机养卡行为,因为不能评价为套现行为,显然不应当适用《18解释》,而应当适用《19解释》。
第一,POS机养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套现行为小,因为养卡行为并不会令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重大损失,银行甚至每个月还能从中收取到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POS机养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套现行为人小。套现行为中,套取银行资金是核心,而养卡行为的核心是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
第三,从两解释的入罪标准进行分析,《19解释》的入罪标准为500万元,明显高于《18解释》的入罪标准100万元,笔者认为《19解释》更能恰如其分地规制养卡行为,作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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