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刷除转支付义务外,被挂靠公司无需对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附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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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独立享有项目承包利润,理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义务。
被挂靠公司除了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依法和挂靠人一起向业主/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外,还独立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被挂靠公司无需对挂靠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仅需在业主已支付的范围内,向挂靠人承担转支付的义务。
被挂靠公司无需对挂靠人对外产生的材料费、劳务费、租金等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公司事前授权、事后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等除外。
案例1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裁判观点:
1、**建设工程系由侯**等三人借用*锋公司名义与*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锋公司出借资质,由侯**等三人自行组织人员实际施工,人员管理、资金来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三人与*轩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或直接往来,三人还与*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故侯**等三人与俊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
2无线POS机、在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且侯**等三人亦没有主张*锋公司违反挂靠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侯**等三人明知*锋公司没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仍申请法院冻结非义务主体*锋公司的财产,原审认定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证据证明。
笔者提示:司法实务中申请财产保全要谨慎。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九:朱**诉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裁判观点
1、朱**与中*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中*公司同时协助朱天军办理收付工程款……,并未约定被挂靠方中顶公司向朱天军支付工程款,同时,**县国土资源局亦未实际向中顶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故朱**主张中*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无合同及事实依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二审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朱无线POS机**挂靠中*公司借用其资质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2、朱**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有权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笔者提示:挂靠还需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1、业主(发包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或业主知情后,以沉默方式做出认可挂靠的意思表示的;
2、业主(发包人)不知情的。
有观点认为: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发包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协议应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中标企业),且该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有效的施工合同。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等)约定视为内部约定,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发包人)。类似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案例3
宁夏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
裁判观点
(1)关于恒*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恒*无线POS机公司与杨**之间构成挂靠的法律关系。
首先,恒*公司与杨**签订的《资质挂靠协议》中约定,杨**挂靠恒*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明确该工程附属部分除外,其他工程由杨**与金**公司协商沟通。以上约定内容表明双方具有出借资质、挂靠施工的合意。
其次,在挂靠协议签订前,杨**作为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14年3月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上签字。但恒*公司并未实际承担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实际施工人系杨**。且金**公司直接或通过恒*公司向杨**支付部分工程款。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主体,实际为金**公司和杨**。
第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金**无线POS机公司以及恒*公司均认可杨**系挂靠恒*公司进行施工。据此,可以认定恒*公司与杨**之间构成挂靠法律关系,金**公司关于恒*公司与杨**之间构成转包合同关系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金**公司要求恒*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杨**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金**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故金**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恒*公司与杨**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故金**公司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恒*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对金**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4
中*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公司与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挂靠关系还是工程分包或转包关系;二、金**公司和中*公司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向迪*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中*公司与迪*公司签订的《世纪**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的名称中含有分包字样,但在迪*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与中*公司签订的结算对账确认书和结算对账确认书补充协议中,均承认其与中*公司之间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公司与迪*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迪*无线POS机公司与中*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金**公司与中*公司签订的《世纪**时代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世纪**时代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公司与迪*公司签订的《世纪**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
但是,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金**公司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参照中*公司与迪*公司签订的《世纪**时代装修(分包)合同》的约定,中*公司对迪*公司的义务,是在金**公司工程款到达中*公司银行账户后,中*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向迪*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金**公司不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则中*公司无需向迪*公司支付工程款;迪*公司也无权在中*公司没有收到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求中*公司向其支付。
本案中,对于金**无线POS机公司和中*公司而言,迪*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迪*公司有权向发包人金**公司主张工程款,金**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迪*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本案应判令金**公司向迪*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8975.72元。原判决判令中*公司向迪*公司付款,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决不支持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迪*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均予以纠正。
案例5
陕西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97号】
裁判观点
一、关于建*公司应否对远*公司欠付隆*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因履行隆*公司与远*公司之间的《土建扩大劳务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建*公司与隆*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建*公司亦非《三方协议书》签约人。隆*公司未证明明*公司将隆*公司所施工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已经付给建*公司,远*公司与建*公司之间即使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隆*公司亦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建*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隆*公司关于建*公司应当对远*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对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正确。
笔者提示:无线POS机被挂靠公司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中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更不是第43条中的发包人,该发包人应严格限定为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
相关指导意见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12月9日)第1 .【发包人的确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发包人,是指工程建设方或者业主,不包括多层转包、分包关系下的转包人、分包人。
2、《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
七、发包人、承包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答:实践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较为常见,一些判决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转包或违法分包而随意扩大解释为发包人,从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仅不符合发包人的法律规定造成逻辑混乱,而且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形同虚设。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无线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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